發布單位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
發布文號 食藥監食監三便函〔2015〕216號
發布日期 2015-12-21 生效日期 2015-12-21
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
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
備注
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:
你局關于實施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》有關問題的請示(京食藥監?;?015〕30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函復如下:
一、經商衛生計生委,適宜人群中明確標注“嬰幼兒”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》(GB16740-2014)中嬰幼兒保健食品的規定執行。
二、對于因GB16740-2014取消“志賀氏菌”和“溶血性鏈球菌”要求,以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符合GB16740-2014要求的,不屬于總局2015年104號公告中所稱的“與GB16740-2014有關規定相抵觸的”情形。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可在今后其他注冊申請工作中一并規范。確需單獨提交變更申請的,應當嚴格按照現行質量標準變更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。
三、對于因執行GB16740-2014,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不符合GB16740-2014要求的(包括GB16740-2014增加項目要求的),屬于總局2015年104號公告中所稱的“與GB16740-2014有關規定相抵觸的”情形。申請人據此提出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的,應當按照現行質量標準變更申請的程序提出申請,但相關資料要求簡化如下:
1.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
2.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、理由及依據
3.申請人身份證、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
4.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
5.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、說明書樣稿,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
6.修訂后的質量標準
7.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產品質量標準全項目檢驗報告
四、對于因執行GB16740-2014,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“大腸菌群”指標符合GB16740-2014規定的,不屬于總局2015年104號公告中所稱的“與GB16740-2014有關規定相抵觸的”情形,按照本復函第二項要求執行;不符合GB16740-2014規定的,屬于總局2015年104號公告中所稱的“與GB16740-2014有關規定相抵觸的”情形,按照本復函第三項要求執行。
五、按照第三項要求提出的質量標準變更申請,經技術審評,產品質量不能符合GB16740-2014要求的,一律注銷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。
此復。
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監三司
2015年12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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